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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园

区域:杭州-余杭区

行业:其他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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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推进浙江余杭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1.人才项目扶持。对经认定的省、市创新创业领军型团队,分别给予各级共1000万元、500万元资助。引进的高校优秀研发或产业化项目团队,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国内顶尖人才项目可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资助,特别情况“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1亿元项目资助。国内外高端人才领衔项目,经评审,三年内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创业资助,两年内最高500万元银行贷款的全额贴息以及最高2000万元的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2.高端人才奖励。自主申报成功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可享受国家、省、市、区400万元配套资助以及最高300万元安家费补助;自主申报成功的省“千人计划”人才,可享受省、市、区280万元配套资助以及最高80万元购房补助或安家费补助;自主申报成功的市全球引才“521”计划人才,可享受市、区130万元的配套资助以及最高60万元的购房补助或安家费补助;引进的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可分别享受最高100万元、80万元的购房补助或安家费补助。自主申报成功的国家、省“万人计划”人才可分别享受最高100万元、80万元购房补助或安家费补助。

3.人才引荐奖励。企业、机构及个人帮助引进的高端人才,经自主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市“521计划”的,分别给予引荐者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引进非自主申报人才的减半执行;国家“千人计划”产业化再奖励50万元,入选省、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4.柔性引才补助。鼓励企业柔性引进海外工程师和外国专家。对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企业,按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年薪60%给予资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0万元,企业资助不设上限,对入选的外国专家,给予个人每次10万元生活补助。对所聘专家入选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的企业,按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年薪40%—60%给予不同层次的资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0万元,企业资助不设上限,对入选的外国专家,给予个人每次5万元生活补助;对入选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的人才项目,按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和10万元的项目资金资助。对我区入选“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的人才,给予10万元工作津贴。

5.应届人才资助。对2017年1月1日后引进的世界前百名高校(根据权威机构公布名单确定)、国内原“985”“211”高校以及和我区全面合作的省内重点高校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给予每人最高4万元的生活安家补助;对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含归国留学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万元、6万元的生活安家补助。

6.高端载体建设。对创建国家、省、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区级资助。对创建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建站资助,进站博士每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科研补助,在站期间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生活补助;出站后留余杭工作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安家补助。

二、大力培育科创企业

1.企业房租补贴。对开发区认定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最高给予15元/月的房租补贴,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3年。对入驻开发区内众创空间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3年租金减免政策,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专利补助。对企业科技成果申请及授权专利给予补助及奖励,申请及授权国内专利,给予每件最高2.5万元补助及奖励;授权国外专利给予每件最高5万元奖励。

3.高新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新引进且在有效期内并整体搬迁的国家高新企业,奖励5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企业,奖励10万元。

4.企业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市级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

5.研发生产投入补助。经评审的项目,三年内根据项目所处阶段享受研发费用补助或设备补助。研发项目按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项目经申请批准,兑现期可延长至五年,总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产业化项目在建设期内完成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按项目设备投资额1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于高校师生、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带技术成果到开发区创业或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在开发区产业化的,根据该项目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7.鼓励创新投入。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分别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2亿元、2亿元以上(含),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5%、4%、3%以上,并较上一年研发投入增幅在5%以上的企业,按其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可奖励300万元;研发比重超过上述标准1个百分点以上的,按其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可奖励500万元。

8.临床试验费用奖励。对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在开发区产业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完成药物(化学药物一至二类、治疗用生物制品一至三类、中药及天然药物一至六类)一、二期临床试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完成三期临床并在开发区产业化的,奖励50万元。

9.产品注册奖励。对成功取得化学药物1.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的,奖励500万元,对成功取得化学药物3.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类新药批准文号的,奖励300万元;对成功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奖励100万元,第二类医疗器械奖励50万元。被国家、省食药监管理部门认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取得注册证后在原有基础上再奖励20万元。

10.国际认证补贴。对企业研发的产品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A)、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欧盟欧洲统一(CE)等注册认证,获得相关证明文件的,按实际发生金额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1.企业参展补贴。企业参加国内外医药、医疗器械专业博览会或展销会,按摊位费、特装费的6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一次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境外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全面加强金融支持

1.科技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列入中小企业科技风险池或助保贷基金,享受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贷款,最高额度1000万元。

2.天使基金扶持。通过评审的企业,可申请享受天使梦想基金支持,最高可达150万元。

3.产业基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

4.企业上市奖励。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对上市和挂牌进程中因明晰产权、转增股本、所得再投资等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地方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四、附则

1.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以及存在恶意欠薪、欠租等失信行为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

3..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4.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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